问题 | 企业薪酬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否应该设定上限 |
释义 |
2015年12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将终止,不会与我续签。我被要求与人事部办理工作交接,并于12月31日完成交接。在谈到经济补偿时,单位说我在单位工作了5年,按12000元×5计算。我自己算的。2015年我的平均月薪是92000元。我认为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但单位不同意。它说,工资标准太高,高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上限。请问,经济补偿的标准会否真的有上限?我应该如何计算我的经济补偿金?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标准法》设定了上限,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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