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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前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重大进展,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征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为国内外公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申请日前就同一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现有外观设计有明显区别外观设计或者现有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申请日前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外观设计,是指申请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举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2)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不得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诊断(4)动物和植物品种(V)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6)主要用作图案标志的设计,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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