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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范围——兼论我国《海商法》第55条的立法
释义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一直是海商法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虽然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对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但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在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害的类型和计算方法的基础上,作者试图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进行比较,并总结了我国法院在受理和支付海上货物运输货物损害案件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差异,提出了完善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建议:一方面,应当吸引合同法的规定,按照货物交付地或者应当交付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是货物到岸价格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受损货物的损害赔偿范围可参照《维斯比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共6879字)
    

关键词:货物损害赔偿范围的实际价值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41条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港口海运到另一个港口的合同。“根据这一定义,决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质特征的是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的特殊合同义务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一旦确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范围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1]

I.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坏
    

(I)货物损坏的分类
    

1。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根据货物损坏的结果,可以将货物分为三类:货物短缺、货物损坏和货物损失。货物短缺是指原货物的数量或重量减少。[2] 货物损坏是指原货物仍然存在,但已经损坏或贬值。货物损失意味着原货物不再存在。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造成的货物损失,这只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因此,作者认为不应将其视为货物损坏的结果。根据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的关系,货物损害可分为正向损害和负向损害(又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积极损害(直接损失)是指被损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损失;负面损害(间接损失)是指受害方可以预期的利益损失。正损害和负损害统称为“实际损害赔偿”(II)货物损害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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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2: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