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能否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并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认真履行。如果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非法和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就变更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在本案中,公司未经钱X的同意就转移了钱X的工作,从而改变了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事后也未得到钱X的同意。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公司与钱X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合同 具体案例 钱X是北京一所著名大学的毕业生。他原来是北京一家中央企业国际贸易部的经理。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本合同约定“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超出本合同规定范围的工作”。这是因为钱x毕业于国际贸易,不想做与专业无关的工作。为了留住她,公司同意了这些条件。这也是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一年后,公司更换了总经理。由于工作需要,新老板打算把钱x调到另一个部门当经理。钱x不同意,拿出合同与公司争论,要求恢复原来的工作,但被新老板拒绝。这是总经理的权力,不需要他自己的同意,并告诉钱x要么关注本单位的利益,要么服从本单位的安排;或者离开 钱x咨询律师卢巴: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其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新法新规 新劳动合同法基本保留了《劳动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更明确的规定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 律师提醒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有独立经营和就业的权利,因此他们觉得自己有权对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适当的修改。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否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变更才能生效。否则,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29条雇主和工人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修改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第4条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应由具有继承权和利息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变更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其有关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送变更请求,另一方应在15天内回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六条(您可以了解更多维权策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二)法律,劳动合同订立的规章制度已经修改 (3)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被通知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未变更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或者变更岗位。除下列情形外: (一)发生事故或者灾害,需要及时修复或者救灾的;(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内部机构或者工种、岗位之间临时调动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章制度。《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87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一)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失效 (三)劳动合同期限虽已届满,但不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一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除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需要及时修复或提供救灾 (II)为了生产工作的需要,雇员有能力在雇主的内部部门或岗位之间进行临时和明确的调动或指派 6。《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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