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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读了这篇文章,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这也是工人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您可以深入了解试用期辞职的规定,这对员工来说更为重要。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在luba.com上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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