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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原告日用品公司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为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薪4000元,合同期一年。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开始工作。2009年3月26日,原告公司收到被告的请假请求。此后,被告因旷工而不再工作。原告后来发现,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给原告公司的学位是一所大学的英语教育学士学位,但原告公司联系了该大学,得知被告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因此,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裁定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向被告支付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的4625.07元和工资的25%,1156.27元的经济补偿金,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04.71元
    

被告杨女士辩称,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原告所述情况属实。然而,除了基本工资外,被告的工资还包括通讯费130元、交通费60元和每日膳食费7元。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至2009年3月底,因身体状况而请假。然而,被告通过电话和短信向原告公司的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被告的毕业证书是真实的。在签署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一份学校毕业证书副本。原告没有询问被告的大学证书,双方也没有就被告的学业要求达成一致。因此,被告学历的真实性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大学档案馆无权鉴定毕业证书的真实性。由于原告拒绝提供劳动条件,2009年10月21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时,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劳动终止通知。在此之前,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此外,被告在工作期间加班。因此,要求原告于2009年3月支付工资3954.38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988.60元;2009年4月1日至10月21日,支付工资30355.08元,25%经济补偿7588.77元;支付5993.86元加班费和4336.4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在本案中,当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仍向原告出示证书,明知其毕业证书是伪造的,这使原告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4月1日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劳务。因此,原告支付被告的工资至2009年3月。因此,法院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2009年3月3954.38元人民币的请求。被告要求原告公司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25%的经济补偿、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终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日用品公司只需支付杨女士2009年3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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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8 22: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