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行和解协议的合伙人应承担哪些连带责任 |
释义 |
[案件事实] 被执行人朱、杨和李原来是合伙企业,对申请人唐负有10万元的连带付款义务。在执行期间,申请人Tang与三名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唐某放弃2万元;朱将在协议达成后两天内支付唐4万元、杨2万元和李2万元。其他问题将不予调查。协议达成当天,朱、杨分别向唐支付了4万元和2万元。后来,由于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唐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差异] 在案件恢复执行后,合议庭对朱、杨是否对剩余的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申请人唐请求恢复执行原判决是恢复执行全部内容,包括三名被执行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的落实,要求朱、杨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李对剩余的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朱和杨应对剩余的4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法定和自愿负担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而改变了有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主体、金额和方式,履行方式由原来的连带责任转变为共同分担。本协议的内容阻碍了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朱阳连带责任的影响具有约束力,目前杨阳和朱阳已按照本协议的内容履行。因此,剩余的4万元债务应由未能履行协议的李承担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如下: 1。Li不履行和解协议是指对方利益共同体的不履行。中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摊。在对外关系方面,各合伙人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开展民事活动。在唐与三名被执行人签署的和解协议中,唐放弃2万元债务是另一方整体放弃,而不是某人放弃。现在李先生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另一方未能履行和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执行申请人因欺诈或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在,由于李的不履行,唐申请恢复执行原始有效法律文件是为了恢复所有内容的执行,包括三名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现有的4万元债务尚未履行,被执行的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补充说,朱和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过程中的诚信要求,是要求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信守承诺,追求自身利益。为了恢复受损的利益格局,唐骏在履行的数额和方式上做出了最大的让步,即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合理的处分。作为对方,我们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现在,如果被执行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如果朱和杨不承担连带责任,则被执行方将违反本协议中的诚信原则,但承诺的金额和方式将因和解协议而改变,因此,被执行方将减少责任,申请人的权利将受到损害,不履行诚信原则的人将受益,遵守诚信原则的人将遭受损失。增加朱、杨承担连带责任,以满足立法目的。合伙人仍有责任偿还超出其份额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连带责任的设计可以避免部分合伙人因支付能力不足而使债权人无法债权的风险,降低债权成本,有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合伙人使合伙人无法履行其在和解协议中的大部分义务,让能够履行的合伙人承担较少的责任,这对债权人不公平 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知识,我相信您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Luba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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