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享受经济补偿 |
释义 |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如果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那么,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转岗达成协议,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享受经济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员工与企业因转岗发生纠纷的批复》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精神,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合同。因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变更或调整员工的岗位。因职工转岗发生的争议,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但是,《劳动法》第28条和相关法规并未规定工人根据第31条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且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从促进就业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不解除老弱病残员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关于促进就业的规定。《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扩大经营,增加就业。《劳动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扩大业务,增加就业。《劳动合同法》对老、弱、病、残职工的保护更为明确。第42条第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5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则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纺织公司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不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转岗、不选择其他工种的,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最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该雇员的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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