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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释义

1、 民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客观地说,它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负担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的,此时债权不存在,不能视为对债权造成损害。而且,在债务人进行上述处分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存在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不能要求撤销债务人以前的行为,因此,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确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未转移的,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保全其债权,可要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有效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将减少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上处于无法实现的危险
    

,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的,即《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财产自由转让,无论债务人或者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受让人需要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无论受让人是否对债权人存在主观恶意,都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价格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格,也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对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只知道财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道转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不能认为受让人恶意行使了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所谓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合法权益,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仅以债务人为被告,不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设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明确。    

我们都很清楚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当债权人需要行使权利时,他们应该知道它是否在相应的条件下,这就是法律保护。当然,如果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则不受法律保护。我希望你注意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在法律咨询网.com上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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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