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改两方合同意味着什么 |
释义 |
指可以签署的协议,三方协议可以变更为双方协议。本协议一般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但是,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三方合同和两方合同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根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迟延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并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由于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邮政部门延迟投递信件)因此,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未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其不接受承诺,则该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的有效时间应据此确定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如何确定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取决于要求。如果要约是通过信函或电报发出的,承诺的期限应从信函规定的日期或n递交和发送电报的时间。如果信函未指明日期,则应从信函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要约是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发出的,则接受期限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计算时开始。 法律条款链接: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函或电报形式发出的,承诺期限从信函规定的日期或电报交付发送的日期开始计算。信函未规定日期的,从信函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如果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发出要约,则接受期限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如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如果要约人指定了具体的系统,则电文合同应从到达时开始计算接受数据电文时,受要约人接受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应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首次进入要约人任何系统的时间应视为到达时间。 3以接受通知为准如果接受是通过直接对话作出的,则收到接受通知的时间应为接受的有效时间。如果接受不需要通知,受要约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采取行动作出接受。一旦接受得以实施,则受要约人应立即作出承诺所有这些均视为验收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验收的生效时间应为双方签署或盖章的时间。如果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而无法成立,验收的生效时间应为双方签署或盖章的时间如果需要签署确认书,一般来说,合同将在承诺书送达要约人时成立,但有时双方会在谈判中提出问题。只有在一方或双方签署最终确认书后,合同才能正式成立n、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以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署确认书。合同在确认书签署时成立“确认函实际上与接受有关。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要求以其最终确认函为准,因此其签发的确认函实际上是对报价的最终接受。可以看出,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通过信函和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建议以最终确认为准。那么,在发出确认书之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只是初步协议,对双方都没有实际约束力。因此,在正式承诺之前的任何阶段,缔约方都可以要求签署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约束。 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协议,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署确认书,属于过错;另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信托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允诺人在作出承诺后提出签署确认书的问题,实际上是推翻或否认已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希望我能帮助你解决相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本网站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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