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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释义

Cheng声称,Cheng分别于2007年9月7日和2010年9月7日与XX公司签署了两份雇佣协议,第二份协议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6日。当协议未履行且到期时,XX公司在没有任何法律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让程菲上班。XX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郑请求法院下令:
    

1。确认XX公司非法终止了与程的劳动合同,XX公司支付了程的经济补偿26400元
    

2。XX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1。在劳动合同期满前,XX公司没有终止或单方面终止与程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拒绝他上班;2.在双方发生冲突后,XX公司总装分公司将程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准备了三个职位供他选择,但程拒绝选择;3.自2013年8月7日起,程未在公司工作,也未履行休假手续,且无故缺勤。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成XX的诉讼请求
    

未续约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007年9月7日,成进入XX公司。在2010年9月15日续签的雇佣协议中,双方同意程从事画家工作;聘用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Cheng属于“4050”员工,社会保险由合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在雇佣期满后自动终止。在任职期间,程被安排在XX公司总装分公司工作。2013年8月6日,XX公司总装分公司以程不服从分工安排为由,将程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同一天,程前往人力资源部报告,双方未能就工作地点差价调整达成协议。自2013年8月7日起,程一直没有返回工作岗位。随后,程先生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26400元。2013年11月24日,委员会作出裁决:XX公司向程支付了13200元的经济补偿。程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并根据要求在法定判决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还发现程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为2200元。XX公司实行视频考勤制度,其他人不能代为考勤。自2013年8月7日起,Cheng无出勤记录。上述事实已通过雇佣协议、报告、出勤表、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表、仲裁裁决(2013)予以确认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hglrzz第160号及双方声明
    

法院认为,在成和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2013年8月6日,XX公司下属分公司将程退回XX公司人力资源部。此后,双方未能就工作地点差价调整达成协议,自2013年8月7日起,直到劳动合同于2013年9月6日到期,程一直未参加工作或提供劳务。劳动合同期满后,XX公司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向程支付13200元(2200元/月)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X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其索赔264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I被告合肥XX公司。,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支付13200元的经济赔偿金。驳回原告程的其他索赔
    

如果本案中的债务人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十元,减半至五元,对本判决不服的,由原告程承担,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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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5: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