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然有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然有效? 小编辑认为原始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违约金,继续有效。这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劳动法》并未使违约金的规定失效。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雇主和工人可以将违约责任列为劳动合同的一项条款,这是一项有效条款。对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雇主可根据协议收取违约金,但有例外。包括上海、浙江和江苏在内的几个地区在违约赔偿金方面比《劳动合同法》领先了一步。根据2002年5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仅限于违反服务期限协议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对象仅限于雇主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工人。换言之,如果雇主规定普通员工也必须支付提前辞职的违约金,则本协议无效。类似规定包括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和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对一致。这样,这些地区在法律法规颁布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不应涉及本文所讨论的违约金问题,;颁布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的效力,适用本法律、法规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违约赔偿金条款是有效的,并且仍然具有追溯性 可追溯性 这是一个关于可追溯性的问题。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律是否能够调整新法律法规出台前在旧法律框架下发生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雇主和劳动者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旧法框架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对违约金有争议,应按照新法还是旧法处理 例如,假设一名员工在2006年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未到期的辞职违约金为10000元。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员工权益能否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违约金协议是否适用于新法律的规定 对于未到期辞职的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仅在第90条中规定,即“如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协议,否则,被解雇的劳动者将不再需要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溯及力原则一般适用于溯及力问题,即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效力只能在法律实施后才能自足,新法律就不能对以前发生的行为进行调整。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法订立并于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以上是路霸网小编向您介绍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然有效”的法律知识,如有此类问题,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那么我希望以上路霸网小编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luba.com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