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由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基于欺诈者由于对欺诈的错误理解而作出的意图表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目的,串通共同实施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集体或第三方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称隐瞒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该行为形式合法,内容非法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目的和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必须无效,这对不知情的一方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当然,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或变更合同,达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和公开。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在luba.com上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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