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
释义 |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劳动者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计件工作的工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企业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1)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到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治疗 (2)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和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部分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他们应确保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部分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还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企业审批办法》(劳办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劳工部发布的 劳动争议律师指出,一些单位实行周一至周六工作日,周日休息;上午9:00和下午5:00以及中午休息1.5小时的制度不需要劳动部的批准。 劳动法第41条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作出立法解释之前,应本着这一精神予以实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休补假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和报酬。补休时间应等于加班时间。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加班,他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额外工资,并且通常不应安排补休 劳动争议律师指出,如果单位安排加班超过36小时,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工人将继续享受1.5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实施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审批办法》第5条,综合工时制采用周、月、日三种方式,季度和年度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天(或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和报酬,其中安排工人在法定假日工作,工资和报酬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此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平均小时数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争议律师提醒:尽管实行了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 劳动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年平均月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的通知》规定,系统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度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每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时间的计算:将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时 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换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8小时)。月工资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争议律师提醒:由于国家法定休息日增加了一天,因此相应调整了 以上是路霸网小编的关于工作时间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很复杂,你需要适应实际情况。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援助,您可以到luba.com找律师进行专业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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