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内容一般分为必要条款和约定条款。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律法规一般规定的合同强制性条款;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条款。劳动合同通常既有必要的条款,也有约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地点;(5) 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具体条款而形成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七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现行《劳动合同法》有九条规定。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增加的项目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病危害防护和社会保险;它减少了三项内容: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详细和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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