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订立,即招聘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故意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补偿的具体方式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性收入损失的,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性收入向劳动者支付,并按应得工资性收入的25%给予补偿。如果工人的劳动保护福利损失,应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工人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除根据国家规定为工人提供工伤和医疗外,还应向工人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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