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订立,即招聘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故意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2.因雇主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上述补偿的具体方法如下: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按应得工资收入的25%给予补偿;2.造成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除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伤和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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