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解除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结合本案,邢先生与其妻子签署了一份协议,将邢先生独自拥有的房子交给妻子。因为当时双方没有离婚,邢先生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婚姻恩赐。作为赠与人,邢先生可以在房地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后来,邢先生向妻子做出了撤销协议的行为,所涉房地产的所有权没有变化。因此,邢先生要求确认其撤销协议行为的有效性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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