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种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与纠纷解决 |
释义 |
若干贷款合同的有效性识别和争议解决 贷款合同争议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即一般贷款合同争议、(金融机构)银行间贷款合同争议,企业之间的贷款纠纷和私人贷款纠纷。此外,在实践中,有关委托贷款、存单形式的贷款和已结清的贷款合同的纠纷也很常见。贷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审查和确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一般贷款合同,只要双方同意,法院通常会确认其效力。但是,若干特别贷款合同的效力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I.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签订的贷款合同。商业银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管,因此有许多强制性规定,使用了大量的“应该”、“必须”和“不应该”等术语,这些带有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没有反映在《合同法》中。因此,一般而言,除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贷款合同。这类贷款中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贷款、称为合资企业的贷款(实际上是贷款)和称为补偿贸易的贷款(实际上是贷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还批准了上述贷款合同,这些贷款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 III。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称为融资租赁的贷款实际上是一笔贷款。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另一种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融资租赁的情况,实际上就是贷款。例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没有明确的约定或选择,但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不使用资金购买租赁物,但对于其他营运资金,称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贷款合同。此时,如果出租人是没有贷款业务的企业,则视为一般企业间贷款合同,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应将其视为贷款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贷款合同 IV.政府部门根据政策签订的发放贷款的贷款合同。尽管《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颁布的"地方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为了支持特定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发放财政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并定期归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贷款合同可以被视为有效 合同法第58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有一般规定,但贷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法院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合同被视为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应收取融资方取得或约定的利息,并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只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既不追偿也不惩罚约定的利息。一些法院不惩罚借款人双方,也不保护利息,判决用已支付的利息抵消贷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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