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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发生了哪些变化
释义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即: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其次,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未经协商,合同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则该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违约
    

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劳动合同变更部分,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如果任何一方在谈判过程中不同意变更内容,则该部分的合同变更无法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确定,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口头变更不一定对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以口头形式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长期的实际绩效与个人相差甚远。如果完全否定,显然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解释4第11条规定:“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治安良好习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无效主张。“也就是说,由于公司和员工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公司没有提出因工作地点差价调整而减少工资的必要性,因此决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相互执行。表面上,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似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弥补形式上的不足,这实际上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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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8: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