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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人未经授权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的,有权解除合同
释义

案例:a公司从B厂订购了120套西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双方同意,制造商应根据a公司规定的布料、款式和尺寸制作120套西装,每套1100元;分两次交货,4月底前交货60套,5月15日前交货60套。A公司应支付3000元定金。每次交付后,通信公司应在5天内支付相应款项。4月底,制造商交付了大约60套西装。然而,通信公司对5月14日交付的第二批衣服进行了检查,发现与第一批西装的口袋样式不一致。在谈判过程中,通信公司得知第二批诉讼是另一家服装厂生产的,非常不满意,因此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制造商在仲裁中收回诉讼并赔偿损失,制造商提出诉讼没有质量问题,但口袋样式不太一致。他愿意收回并重做西装,以确保它们与第一批款式一致。然而,a公司不愿意和解,坚持终止合同。最后,仲裁庭裁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制造商收回诉讼并赔偿损失
    

评估和分析:
    

根据合同规定,制造商作为承包商,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体工作;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委托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程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未经通信公司同意,制造商B擅自将定制套装的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将承包的主体工程委托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程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对定作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修理、返工、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建议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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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5 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