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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储户应如何支付保管费
释义

根据《合同法》第379条,储户应如何支付保管费,已付托管合同的托管人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托管费:
    

(I)托管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包括托管人的报酬和托管人为保管存款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收到保管物的同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保管人的义务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369条,托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证金。因此,托管人应:
    

(I)托管人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或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储存地点或方法将损害储户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可以改变保管地点或方法,以保护保管人的利益。(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保管物。(3)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一般而言,当保管合同是免费的时,保管人应将对货物的保管与对自己货物的保管同等重视;支付托管合同时,托管人应向实物管理员注意托管事宜。(4)双方可就保管地点或方法达成一致。如果双方同意,则应以该协议为准;如无约定,保管地点和方法应根据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V)亲自保管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合同法》第371条规定,托管人必须亲自代为保管,不得将保管义务委托给他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中托管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存款人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支付托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披露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因寄存人未告知而使保管物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管物具有危险性质或者瑕疵的,可以免除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托管人因过失不知道上述情形的,不能免除托管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共同过失原则。寄存人在订立合同时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寄存物具有危险性或者瑕疵而请求免除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存款的性质或缺陷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存款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应为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义务声明
    

寄存人存放的货物为货币、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寄存人应当向寄存人履行声明义务,并由托管人承兑或者盖章。寄存人未履行申报义务的,保管人仅按普通物品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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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4 5: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