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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实践中,变更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地方或者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方或者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两个人民法院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交通知的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交通知的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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