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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者在起草合同法时,坚持一个基本精神:只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就尽可能有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例如,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另一方就不能以合同不是书面形式为由声称合同不成立。至于“已履行主要义务”,则不要求双方履行主要义务。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已经接受另一方的履行,则可以声称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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