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和调整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的作用将越来越大。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功能,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立法方面,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要求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评估结论提起的诉讼,以及一些非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职能的行为(如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等),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在司法方面,法院应加大行政司法权的干预深度,纠正合法但明显不公平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上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接受也不作出裁定的,可以视为法院已作出驳回裁定,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法院还应依法受理敏感案件,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审判职能。通过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等形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减少各级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减少总统直接裁决的案件数量,提高法庭判决率。同时,提高行政判决书的书写质量,体现行政审判水平。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制度。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质证和认证规则,增强被告人的证明意识,坚决防止行政机关事后补证。我们可以实行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提高庭审效率,提高行政机关的证据意识,减少一案多庭的形象 (5)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行政诉讼的支持,进一步加强非诉讼行政案件的审理。同时,加强行政审判法制宣传,做好政府部门败诉典型案件的宣传,提高依法行政意识⒍ 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时代要求、顺应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的高素质行政审判队伍,从经验丰富的法官向专家型法官过渡,不断提高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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