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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释义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再审的程序,但仅限于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的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2)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原因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由法务部门审查决定。(3)根据审判实践,案件只由第一审法院审结,无论是自审还是命令再审,适用于一审程序,当事人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二)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一)立案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的主体是原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院长。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是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错误,可以上诉;只有当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确有错误时,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二审是一审的延续,上诉期限有一定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提起再审程序的时间。(5)审判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可以由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建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具有重要意义,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确有错误(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再审决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二)案件的判决、裁定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三)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四)必须提出或者撤销(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他应将其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中发现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行为抗诉的对象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抗诉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确实错误的判决、裁定,(三)提出抗诉的有效判决、裁定,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当事人的上诉。1.当事人的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处理当事人的申诉。2.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认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成员处理;如果最高法院发现错误,有权提起审判或命令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的,有权责令重新审理替代品。三、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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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7:5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