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管制和单处罚,是指被告人被控以一项以上犯罪,可以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的案件。(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否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二)共同犯罪案件比较复杂的;(三)被告人是盲、聋、哑的;4.辩护人不认罪;(五)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6)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通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书送达至开庭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7)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8)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宣布开庭。被告人被传唤到庭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宣布案由、独任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并告知他们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陈述和辩护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官可以出示和宣读主要证据,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并宣读主要证据。经法官许可,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与公诉人辩论。必要时,法官可以讯问被告。被告人陈述终局意见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布判决。(9)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不得出庭,但应当在审判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10) 被告人、自诉人要求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11)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陈述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为自己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如果被告人有证据可以证明,法官应当允许。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1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当庭撤回供述,否认所控犯罪事实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五)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13) 移送普通程序的案件,审判期间自决定移送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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