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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准术语是什么意思
释义

《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本规定,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了与未指定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制定的合同条款,且对方不得对其内容进行任何更改。标准条款由一方提前起草,在起草合同条款时未与另一方协商。这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单方面表述和不可协商性,这意味着格式条款的使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与他们订立合同的另一方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签订合同时,另一方不得就合同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如果不被接受,合同将不成立。例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有合同关系,比如购买机票和保险。这种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由一方事先制定,另一方没有协商的余地。例如,购买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航空公司提前制定并打印在机票背面;另一个例子是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的内容也由保险公司事先制定。在订立此类合同的过程中,只有当另一方接受合同的所有条款时,合同才成立。否则,它就不能乘坐飞机或购买保险。此外,当双方仅接受条款的一部分而不接受条款的另一部分时,合同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与另一方不谈判”指的是没有谈判的余地,或者条款制定者所制定的条款明确表示不能谈判。它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有些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没有与另一方协商,而对方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第二,一方可以在不与另一方协商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协商,或放弃协商权。适用的对象是广泛的、持久的,并且可以重用。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一方当事人将其预先制定的标准条款适用于其交易的所有类似交易对象,也就是说,只要这些对象及其交易基于标准条款。其中,要约人是制定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希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未指明的人。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例如,标准术语广泛应用于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适用对象的持续性,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使用标准条款,而不是为一项或多项特定交易专门制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还涉及在特定期限内订立的所有类似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的“重复使用前的表述”。此外,是否“重用”是标准术语的基本特征,是否不重用不能确定为标准术语。虽然由于许多交易活动是重复的,标准条款的制定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一次性使用,但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条款不是标准条款,因为它们没有被“重复使用”,但只要是为了“再利用”而制定的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了与未指定多数人进行交易而事先制定的合同条款,且对方不得对其内容进行任何更改。条款和法规的格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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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