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验收人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停止支付,同时通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法院申请公告的具体程序内裁定驳回。申请受理 失票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备案法院申请: ① 主体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公章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为本单位职工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本单位员工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如果经办人是律师,还需要律师证书副本和律师事务所信函原件 ② 遗失账单的复印件。如果有胶纸,还应提供胶纸副本 ③ < a>公告申请 ④ 票据遗失人与最近的前一方(如销售合同)之间票据流通基本法律关系的证明⑤ 如果汇票有背书人,所有背书人的书面指示⑥ 由开证行或付款行出具的挂失和停止付款通知(如果某些法院要求,可直接在开证行或付款行办理) <2。受理后,法院向付款行和开证行发出暂停付款通知。遗失车票的人应当缴纳费用,法院应当处理公告,并在报纸上公告60天。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公告程序终止,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原受理公告程序的基层法院起诉。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失票人应当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进入除权阶段。合议庭收到除权判决申请后,如无异议,将作出除权判决,并宣布票据无效。失票人按照除权判决规定的日期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在本网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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