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制度,提高综合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待遇享受)     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成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育补贴,标准为:     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     连续缴费满2年不满3年或累计缴费满3年的,补贴标准为1400元;     连续缴费满3年不满4年或累计缴费满4年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     连续缴费满4年不满5年或累计缴费满5年的,补贴标准为2400元;     连续缴费满5年或5年以上或累计缴费满6年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     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按所对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增加1倍的补贴。     女职工生育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个人账户用途)     医疗个人账户除支付门诊药品费外,也可支付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第六条 (医疗个人账户清退)     参保人员在终止综合保险关系后,其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医疗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滞纳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