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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益人”条款应入个人财险
释义
    众所周知,人身保险业务自始就有“受益人”条款,通过“受益人”条款的设立成功地解决了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保险金分配的纷争。难道财产保险业务中不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和争议吗?实践证明个人财产保险业务也会遭遇类似人身保险业务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可见,目前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必须设置“受益人”条款。而个人财产保险业务中没有“受益人”条款。
    而这是不合适的。
    尽管,我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个人财产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的保险合同处置办法。实务中一般有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解除保险合同,即按短期费率计算保险费和退保手续费,其余保费退还给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二是继续保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即当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并没有由于被保险人故去而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事先约定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实际上就是该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通过保险方式保障个人经济利益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和个人的选择。但是,如果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全部权益的被保险人一旦发生“车毁人亡”的事件,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那么,这种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是否会出现分配纠纷和矛盾,当保险条款有受益人栏目时,则可以反映被保险人对于身后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愿。
    实际上,设立“受益人”可以更好地反映被保险人的初衷。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死亡时,保险人就可以将保险合同转让给被保险人的指定的受益人,由受益人享有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设立“受益人”有利于保险人,它可以通过转让来延续一部分可能会“终止”的合同。
    不过,我们需要辨别的是,“受益人”仅仅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全部财产的“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与保险合同无关的财产仍应按照继承法,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必须注意的是,被保险人设立的“受益人”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即未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所以要求此受益人一定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极易导致道德风险。[page]
    最重要的是,受益人只得到财产保险合同的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后且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和获得保险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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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2: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