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保险公司出现违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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