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4〕16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制度。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镇江,最低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凡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未按时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承担。 七、凡未参保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于2005年6月1日起按规定参保,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此意见,单位所需补缴费用,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会商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解决。 八、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意见精神不符合的,以本意见为准。 九、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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