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养老中的直接利益方——劳方和资方——提供了平等的决策与管理机会,劳资双方通过协商与博弈,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效率的最大化,因此是一种高效的、并且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管理方式。
再次,劳资自治是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自我平衡、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外部环境变化而带来的危机和挑战时,劳资自治的原则要求首先通过制度自身的调整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非首先通过外部力量,例如政府的介入来解决问题。例如,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劳资自治的原则必然要求首先调整缴费率、退休年龄等内部因素,由劳资双方共同承担制度风险,其次才是适度引入政府补贴等外部力量。劳资自治的原则合理划分了劳资双方和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有利于制度在自我调整中实现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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