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文  号: 国税函[2003]401号                                       标  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西藏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多预缴的所得税,可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抵顶公司总部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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