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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于公共性基础上的巨灾保险制度研究
释义
    一、巨灾风险的公共性分析
萨缪尔森指出:集体消费产品是指这样一种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从理论上来说,界定一种产品或服务是否为公共产品,要看其是否具备两个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依据以上两个标准,社会产品可以区分为三大类,即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应指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上述两个特征的规定不是绝对的,它们都有赖于技术条件和具体环境。在确定一种物品是否为公共产品时,必须考虑受益者人数及能否将这些受益者排除在该物品的享用之外。当受益者人数众多且排除任何一个受益者在技术上不可行时,该物品就可视为公共产品。
刘诗白先生认为公共产品是一种超越市场决定但又利用了市场力量的生产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弥补在满足公共需要上的市场失灵,又能促进私人产品生产的发展。
以上理论为分析巨灾风险的属性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巨灾风险是一个只能带来负效用的产品,其供给主体是大自然,消费主体是社会各群体。巨灾风险的供给具有不可抗拒性,社会对其消费具有强制性。尽管社会对巨灾风险唯恐避之不及,但往往对其束手无策,人们只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巨灾风险而产生的负效用,但不能消除它的供给。因此,巨灾风险的供给与需求既不存在排他性又不存在竞争性。其次,巨灾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巨大、覆盖面很广。如2008年初发生的我国南方大范围冰冻灾害,据民政部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亿元,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交通、电力等众多行业的重大损失。因此,不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巨灾风险都是一种公共产品,而巨灾风险管理和巨灾交通的情况下,根据本身财力向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巨灾保险保费补贴,以提高巨灾保险的购买力。
四、结语
巨灾风险受灾面广、经济损失重大,对我国的影响很大。巨灾保险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对我国保险业而言还比较陌生,在我国还不太成熟的保险土壤里,还不能通过纯粹商业化途径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因此,对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和对巨灾损失融资体系的建设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展开,只有借助政府强大的管理功能、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信用保障才能推动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快速健康地发展。本文认为,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设立数个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对全国的巨灾风险进行集中管理和经营;再通过大力发展再保险和引入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在国内外更广泛的范围进行分散;最后通过多样化的政府救济方式为补充手段,最终形成一个由巨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个人和投资者共同分担的巨灾保险体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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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8: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