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会籍expulsion of membership国际组织对成员资格的除名。成员被国际组织开除,即丧失其作为成员的资格,终止其作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第4项规定:“联盟任何会员国违犯联盟盟约内之一项者,经出席行政院之所有联盟其他会员国之代表投票表决,即可宣告令其出会。”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日、意和苏联曾经被先后开除出国际联盟。《联合国宪章》也有类似的规定;第6条规定:“联合国之会员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但是,联合国迄今实际上尚未有除名的情形。由于开除会籍对于国际组织是严重的事项,因此均采用对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有些国际组织的规章没有开除的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国际组织就难以开除成员的资格,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国际组织可以施行种种压力,迫使成员“自动”退出国际组织,例如,1964年3月南非被迫退出国际劳工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