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法又称“学说法”。法的渊源之一。西方最早的引证法是指罗马帝国时期引证的一些著名法学家、特别是钦定的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庇安、盖优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意见和著作当作法律的情况。在中世纪,引证法与宗教法紧密相关。近代以来,引证法仍然是一些国家,尤其英国法系国家的法源之一。例如,截至1890年,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判决中,引用英国法学家W·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一书作为根据的,就有6474次;而1890至1915年之间,又有2412次。再如,据美国E·D·迪金森教授对1789——1820年期间美国诉讼案引用著名法学家著作的统计是: | 起诉书中的 引文次数 | 法院引用的 引证次数 | 引文次数 | 格老秀斯 | 16 | 11 | 2 | 普芬道夫 | 9 | 4 | 8 | 本克肖克 | 25 | 16 | 2 | 瓦特尔 | 38 | 38 | 22 | 德国古典哲理法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法律的形式渊源分为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引证法。但他认为,引证法是比习惯法和判例法更加混乱的一种法源,是“以言代法”的独特形式。这是中肯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