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方同意的法院 |
释义 | forum prorogatum原为罗马法词语,根据当事双方的协议而选择的法院。这词语引进国际法后指在当事各方无明示协议将案件提交法院管辖时,当事一方实际上向法院申请或采取某种其他步骤默示法院的管辖,而另一方从而决定接受该法院的管辖,或者由于向该当事一方表示接受或在法院程序中采取某些步骤而表示接受。在1934年讨论国际常设法院规则时曾经使用这个词语。国际常设法院曾经适用“当事方同意的法院的原则”。国际法院也曾引用这项原则,特别是在1952年“英埃石油公司”案(初步反对主张)中正式提出这个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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