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厅清朝末年初创,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建立起的国家最高检察机关。1910年2月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在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内配置总检察厅,受法部监督,独立行使检察权。该厅设厅丞1员,检察官2员以上。厅丞对于总检察厅及各级检察厅行使监督权。检察官的职权:对刑事案件,遵照刑事诉讼律及其他法令所定,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断的执行;对于民事及其他事件,遵照民事诉讼律及其他法令所定,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北洋政府沿用清末初创的四级三审制及审检合署分工制,在大理院内仍配置总检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