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事诉讼人事诉讼程序关于婚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禁治产案件及宣告死亡案件的诉讼程序。人事诉讼,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的诉讼,涉及社会秩序与国家公益。它不是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与仅涉及私人间的权益的财产案件诉讼不同。人事诉讼程序法律特别规定采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与一般民事诉讼采不干涉主义及辩论主义有所不同。德国、日本的检察官均参与人事诉讼程序。民国广州军政府《民事诉讼律》、北洋军阀政府《民事诉讼条例》亦曾赋予检察官以此项职权。人事诉讼程序设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适格的规定,有诉讼能力人范围的扩大,诉的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及与其他诉合并的禁止等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属民事诉讼的一部分。人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