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书交换exchange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使条约发生效力而对批准书进行交换的一种程序。批准和批准书的制成和发出并不使条约发生效力,而要使需要批准的条约发生效力,在双边条约的情形下,一般还要经过批准书交换的程序。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6条的规定,批准书确定一国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有5种方式,其中一种是由缔约国互相交换。在双边条约的情形下,缔约双方互相交换批准书,然后制成记录,由双方代表签字证明。按我国实践,此种记录,称为证书。按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交换的批准书一般不是批准书的原本,而是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