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条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对报纸管理的规定。1914年(民国三年)颁布,共35条。民国4年修订为34条。沿袭日本明治42年(1909)新闻纸法对报刊的管理采取批准制加保证金制。主要内容:报纸的概念及种类(分日刊、不定期刊、周刊、旬刊、月刊、年刊6种);报纸发行执照的呈请及内容;报纸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的消极资格;保押费的缴纳;报纸禁载内容(淆乱政体、妨害治安、败坏风俗、泄密、个人隐私、损害名誉等);报纸登载错误的更正;处罚种类及罚金数额;不适用刑律自首、再犯、数罪的规定;公诉期限等。民国5年(1916) 7月黎元洪总统下令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