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1956年选举法1956年10月26日大议会通过,全文除序言外分为6个部分,即:众议院、选民登记、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选举申诉和杂项规定,共190条,并有12个附表,其中第15—24条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余部分自1957年1月起开始生效。主要内容:众议院议员选举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和选举程序;代表权委员会的权限以及选区的划分;众议院议员的选举资格、任期以及议长选举程序。这是一部新西兰统一和修正有关众议院议员选举规定的法律。后经多次修改,计有1960年、1965年,1967年、1969年、1971年、1972年、1974年、1975年、1976年选举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合并进选举法,并被认为是该法的一部分。其中后来的修正案对以前的修正案又有修改、变动或取消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