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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法规。1948年1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共13条。规定:(一)蓄意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1)带头组织或勾结发动武装,对农民实行倒算,杀害农民或有重大危害农民利益者。(2)带头组织或利用封建迷信团体,实行暴动,而有杀害农民或其他危害群众利益者。(3)故意杀害农民或干部者。(4)重大强占或贪污果实,抗拒不退或杀人灭口者。(5)带头聚众或以武装干涉农民运动而置人于死,或有重大破坏行为者。(二)前项各种罪行之次要分子或包庇帮助者,处1年以上5年以下劳役。一般胁从或盲从分子,按其情节予以1年以下劳役或其他处罚。此外,还规定了对于防碍土地财产分配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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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5: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