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法规。1948年1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共13条。规定:(一)蓄意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1)带头组织或勾结发动武装,对农民实行倒算,杀害农民或有重大危害农民利益者。(2)带头组织或利用封建迷信团体,实行暴动,而有杀害农民或其他危害群众利益者。(3)故意杀害农民或干部者。(4)重大强占或贪污果实,抗拒不退或杀人灭口者。(5)带头聚众或以武装干涉农民运动而置人于死,或有重大破坏行为者。(二)前项各种罪行之次要分子或包庇帮助者,处1年以上5年以下劳役。一般胁从或盲从分子,按其情节予以1年以下劳役或其他处罚。此外,还规定了对于防碍土地财产分配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处罚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