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政治主任公署组织法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关于政治主任公署组织与职权的法规。1938年2月21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共5条。主要内容:边区行政委员会视行政上的必要,得于适当地区设置政治主任公署。政治主任公署设政治主任1人,由边区行政委员会委任;秘书1人、干事5至7人,由政治主任任用,报请边区行政委员会加委;书记4人,由政治主任录用;服务队20人,内有队长1人、政治工作人员1人。公署由政治主任领导秘书、干事,负责联系本区政治、军事、指挥监察本区各县县长办理本区行政、财政、教育、实业等工作。政治主任可撤换县长,并可派任、代任或请委县长。政治主任公署所在地由政治主任决定,随时呈报。该组织法是抗日根据地第一个政治主任公署组织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