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电信法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关于电信管理的“法律”。1958年10月23日台湾“立法院”制定颁布,共6章40条。1977年1月25日,“立法院”修正公布,共6章44条。主要内容: (1)该法适用范围及所用名词定义、主管机关、外国人经营的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所为之行为的认定等。(2)国营电信事业资费及业务范围、地方或公私团体及个人经营范围、电信机构的职责、电信内容及使用者的责任、电报投送、紧急电报的优先传递、电信设备的租用、电信人员的优先通行等。(3)建设占地及补偿、交换机房用地、禁止或限制妨害电波畅通的建筑、线路迁移及修复费、线路修建时的损害补偿等。(4)专用电信的设置使用及种类、电波监理的分工、电信器材进出口、电信器材制造设置及规范、电信人员执业证书、不得与未指定的电台通讯等。(5)罚锾的种类及数额;(6)法院的强制执行、军事专用电信的例外规定、证明费的征收、其他规则的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