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行政公署组织大纲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同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11条。规定晋西北行政公署为晋西北最高行政机关;行政委员由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之决议并决定有关行政工作之重大事宜;行政委员会休会期间,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处处长、高等法院院长组织的政务会议处理日常行政工作;行政公署设秘书室、民教处、财政处、建设处、高等法院、公安总局等部门,各处处长、高等法院院长须由行政委员担任。此外,还对行政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