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代的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ese Tang Dynasty在中国唐代,由于中外民间贸易频繁,对于法律抵触的解决所创立的原则。公元651年《永徽律》各例章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唐律疏义》对于这个规定的解释是:“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所谓国家法律,即指中国法,亦即当时的《永徽律》;所谓其俗法,是指各该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外国法。唐律对刑法和民法并不区分,所以这个规定既是国际刑法的规定,也是国际私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