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国籍effective nationality与一个人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密切联系主要是经常居住所或主要居住所。在一个人有两个国籍时,第三国可以依据有效国籍原则来承认该人的国籍。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5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这就是采取有效国籍原则。 |